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策问第十四 宋 · 周紫芝
 出处:全宋文卷三五二三、《太仓稊米集》卷四八
问:西汉以来,取士之法虽或不同,大抵皆以言词取人,不若周公专意行实也。
至隋唐,但用词赋,而声律之学自是益严,且赋之作以擅名一时,然其拘于声病对偶犹未甚也。
沈约始作《四声谱》,尝曰:「在昔词人累千载而不悟,余独得于胸襟,穷其妙旨,自谓入神之作」。
宋武尝问周舍:「何谓四声」?
对以「天子圣哲」,则四声亦略见于此也。
当时又有平头上尾,蜂腰鹤膝之语,世号永明体
大抵欲宫羽相谐,低昂适节。
若前有浮声,则后须切响。
故一简之内音韵尽殊,两句之中轻重悉异。
其学虽不纯于古,然亦自有妙处。
方今世革经义浮虚之弊,稍复诗赋以取士,则学者于声律尤当用心。
敢问《四声谱》可得闻其详乎?
愿并与其言而论之。
山家诗 南朝宋 · 谢灵运
 押有韵
中为天地物,今为鄙夫有(○梁书周舍传。)
谶诗 南朝宋 · 释宝志
 押覃韵
南史曰:天监中沙门释宝志为诗云云。帝使周舍封记之。及中大同元年同泰寺灾。帝启封手迹。为之流涕。帝生于甲辰。三十八。克建邺之年也。遇灾岁实丙寅。八十三矣。四月十四日而火起之始。自浮屠第三层。三者。帝之昆季次也。
昔年三十八,今年八十三。
四中复有四,城北火酣酣(○南史梁武帝纪。《诗纪》九十四。)
宋章庙乐舞歌十五首 其一 肃咸乐(二章。夕牲宾出入奏。) 南朝宋 · 殷淡
四言诗
宋章乐志曰:章庙乐舞杂歌悉同用太庙辞。唯三后别撰。○梁天监元年周舍议曰:《周礼》。王出入奏王夏。大祭祀与朝会同。而汉制皇帝在朝奏永至。朝会别奏皇夏。二乐有异。于礼为乖。乃除永至。还用皇夏。盖秦、汉以来称皇。故变王夏为皇夏也。又礼。尸出入奏肆夏。宾入大门奏肆夏。牲出入奏昭夏。宋季失礼。神入庙门遂奏昭夏。乃以牲牢之乐。用接祖考之灵。斯皆前代之深疵。当今所宜改也。殷淡字夷远陈郡长平人。历黄门吏部郎太子中庶子步兵校尉大明中。以文章见知。为当时才士。
彝承孝典,恭事严圣。
浃天奉赆,罄壤齐庆。
司仪具序,羽容夙彰。
芬枝飏烈,黼构周张。
助宝奠轩,酎珍充庭。
璆县凝会,琄朱伫声。
先期选礼,肃若有承。
祗对灵祉,皇庆昭膺。
约法师书悼周舍 南梁 · 沈约
 出处:全梁文卷二十八
周中书风趣高奇,志托夷远,真情素韵,水桂齐质。
自接彩同栖,年逾一纪,朝夕联事,靡日暂违。
每受沐言休,消摇寡务,何尝不北茨游览,南居宴宿,春朝听鸟,秋夜临风。
匪设空言,皆为实事。
音容满目,言笑在耳。
宿草既陈,揪槚将合;
眷住怀人,情不胜恸。
此生驾信精深,甘此藿食。
至于岁时包篚,每见请求,凡厥菜品,必令以荐。
弟子辄靳而后与,用为欢谑。
其事未远,其人已谢,昔之谐调,倏成悲绪。
去冬今岁,人鬼见分,石耳紫菜,怆焉兴想。
泪下不禁,指遗恭送。
以充蔬僧一饭,法师与周,情期契阔,非止恒交,览物存旧,弥当楚切
痛矣如何!
往矣奈何,弟子沈约和南(《释藏》策五,《广弘明集》二十八上。)
佛记序 南梁 · 沈约
 出处:全梁文卷三十
含灵万品,既非记牒所穷;
物物禀生,岂伊积尘能计。
莫不起乎无理,而至乎无生者也。
虽要终有地,而原始莫闻。
自非灵照特达,宗极斯在,则理闭机初,钻叩事绝。
非唯四果不议,固亦十地罔窥。
邈乎悠尤,有之而莫知所从者也。
如来覆篑爰始,言登永路,起灭回还,驰骤不息。
去来五道,大千比之毫端;
往复三界,只劫未足称远。
积明累照,念念不休,离此生灭,证成妙果。
固已空有兼谢,岂徒齐迁鲁变而已哉!
旻昊区区,犹秉何言之称;
至人无已,宁以词义为珍?
盖由万感相扇,昧明代起,业假缘何,事须晓达。
一音所吐,无思不服;
义在徇物,动非为己。
法吼震洒于无外,甘露炳焕于龙宫。
开宗阐教,致之有渐。
标四谛于鹿园,辩百非于双树。
廓不二之法门,广一乘之长陌。
行迷复路,弱丧知归。
而因应回舛,厥涂不一。
白毫所照,遍刹土于恒沙;
七步降践,壅龙堆而攸被。
推极神道,原本心灵。
感之所召,跨无边而咫尺;
缘之所乖,面法城而不睹。
及像教云末,经纪东流,热坂艰长,寒山峻阻。
横书左字,累万方通;
剪叶成文,重译未晓。
自此迄今,千祀过半。
灵迹稍启,名僧间出。
律藏方等,行来渐至。
蕴乎西国,未至者多。
虽法身常住之奥远,二谛三假之渊旷,悟道求宗,于斯可足!
而能仁体兹大圣,实为本师。
悠悠群品,精灵所系,迄于前因往业,多所昧略。
然神化应感,参差互见。
又世胄名氏,本国俗缘,散析众部,卒难讨究
神功妙力,同出异名;
降胎求道,宁止一相托生迦维,本由权迹。
出自北门,非悟法之始;
遍照东方,岂通化之极。
适道已来,四十九载,妙应事多,宜加总缉,其成区畛。
至于经像旧录,境刹遗记,开劝之功,于斯自远。
大权弘旷,亡身以济物;
应真耿介,标心非为己。
分踪或异,适末必同;
神涂诡互,难以臆辨。
灵怪倜傥,言语斯绝。
图澄之龙见赵魏,罗什之凤集关辅
犍陀近游京洛,单开远罗浮
虽迹与俗同,而意无可察。
涂出玉门,法座不远;
七处九会,峨然在目。
灵应肝蛮,篇富延泽以西;
光景葳蕤,多见天山之表。
有志奇僧,每经游历,神迹昭然,咸有文注。
繁芜舛杂,实须裁整
五道于人天,设重牢于厚地,各随业力,的焉不差。
此皆卷舒真俗,终始名相。
其玄涂幽远,大则直至道场;
其徵证切近,小则开劝晚学。
斯实兼济之方舟,大悲之广路。
虽复智昏视肉,形穷尺棰,缘动必应,又况进于此者乎!
是以至圣殷勤,每存汲引;
垂文见意,贻厥将来。
皇帝行成无始,道承旷劫,十号在躬,三达靡碍。
屈兹妙有,同此转轮;
伤昏悯惑,久迷正路。
悱发之徒,空怀钻仰;
条流缅旷,事难总一。
志浅业劳,迄用无就。
非可以辟彼四衢,出之火宅者也。
乃诏中书侍郎虞阐、太子洗马刘溉、后军记室周舍,博寻经藏,搜采注说,条别流分,各以类附。
日少功多,可用譬此。
名曰《佛记》,凡三十篇。
其有感应之流,事类相似,止取其一,馀悉不书。
或后死而更生,陈说经见,事涉杳冥,取验无所,亦皆靡载,同之阙疑;
或凭人以言,托想成梦,尤难信晓,一无所录。
若夫欲遐适者,必远记所从;
欲悟道者,必妙识所宗;
然后能允得其门,亲承音旨。
未有不知厥路,莫辩伊人。
胶目暗践,自与理合。
所以引彼众流,归之一源。
可令莘莘含识,望涂知往。
案砥矢而言归,不回遑于岐路。
俾厥清信之士,亦有取于此云(《广弘明集》十五)
谥周舍诏(五年) 南梁 · 萧衍
 出处:全梁文卷三
太子詹事豫州大中正舍,奄至殒丧,恻怆于怀,其学思坚明,志行开敏,劬劳机要,多历岁年,才用未穷,弥可嗟恸,宜隆追远,以旌善人。
可赠侍中护军将军,鼓吹一部,给东园秘器,朝服一具,衣一袭,丧事随由资给,谥曰简子(《梁书·周舍传》)
褒异周舍(六年) 南梁 · 萧衍
 出处:全梁文卷三
侍中护军将军简子舍,义该玄儒,博穷文史,奉亲能孝,事君尽忠,历掌机密,清贞自居,食不重味,身靡兼衣,终亡之日,内无妻妾,外无田宅,两儿单贫,有过古烈。
往者南司白涡之劾,恐外议谓朕有私,致此黜免,追愧若人,一介之善,外可量加褒异,以旌善人(《梁书·周舍传》)
周舍论断肉敕 其一 南梁 · 萧衍
 出处:全梁文卷五
法宠所言,惭愧而食众生,此是经中所明。
罗刹妇女云,我念汝。
我食汝,法宠此心,即是经之罗刹
周舍论断肉敕 其二 南梁 · 萧衍
 出处:全梁文卷五
僧辩所道自死肉,若如此说,鸱鸦鸠鸽,触处不死,那不见有一自死者,麝鹿雉兔,充满野泽,亦不曾见有一自死者。
而觅死肉,其就屠杀家,觅死鱼,必就罾网处。
若非杀生,岂有死肉?
经言买肉与自杀,此罪一等。
我本不自为,正为诸僧尼作离苦因缘。
周舍论断肉敕 其三 南梁 · 萧衍
 出处:全梁文卷五
众生所以不可杀生。
凡一众生,具八万户虫,经亦说有八十亿万户虫,若断一众生命,即是断八万户虫命,自死众生又不可食者,前所附虫,虽已灭谢,后所附虫,其数复众,若煮若炙,此断附虫,皆无以复命,利舌端少味,害无量众生,其中小者,非肉眼能观,其中大者,灼然其见,灭慈悲心,增长恶毒,此实非沙门释子所可应行。
周舍论断肉敕 其四 南梁 · 萧衍
 出处:全梁文卷五
众僧食肉,罪剧白衣,白衣食肉,乃不免地狱,而止是一罪。
至于众僧食肉,既犯性罪,又伤戒律,以此为言,有两重罪,若是学问众僧食肉者,此为恶业,复倍于前,所以如此,既亲达经教,为人讲说,口称慈悲,心怀毒害,非是不知,知而故犯,言行既违,即成诡妄。
论学问人食肉,则罪有三重,所以贵于解义,正为如说修行,反复啖食鱼肉,侵酷生类,作恶知识,起众怨对,坠堕地狱,疾于䂎矛,善恶报应,必也不亡。
凡出家人,实宜深思。
周舍论断肉敕 其五 南梁 · 萧衍
 出处:全梁文卷五
声闻受律仪戒,本制身口七支,一受之后,乃至睡,眠闷等律仪,恒生念念,得未曾有。
律仪所以尔者,睡眠等非起恶心,故不损不失,乃至常生,若起欲杀心,于声闻法,虽不失身口戒。
而于戒有损,非唯损不杀戒,亦兼污馀戒,至于手挟齿啮,动身口业,则失身口戒,尔时律仪无作,即断不续,既失不杀戒,亦损污馀戒。
所以尔者,旃陀罗人为屠肉时,为何等人杀,正为食肉者。
若食肉者即有杀分,于不杀戒即成有缺。
若谓于善律仪,受杀生分。
于不杀戒无所缺者,是不善律仪人持八戒斋,是恶律仪犹应相续,若恶律仪人持八戒斋,恶律仪不复相续者,是知善律仪人受诸杀分,是不杀戒即时便缺,别解脱戒不复解脱。
恶律仪人无论持八戒斋,但起一念善心,恶律仪即断,若一念不断,多念亦应不断,若多念断,是知一念时断,善律仪人其事亦尔,无论受诸杀分,有少杀分,不杀律仪即时亦断,菩萨人持心戒,故自无有食众生理,若缺声闻戒,终不免地狱等苦(《广弘明集》二十六)
诸王吴平侯景书称周舍 南梁 · 萧衍
 出处:全梁文卷六
弟舍立议引武王周公故事,皆曰汝从之(《南史》□□□□□□)
上修五礼表 南梁 · 徐勉
 出处:全梁文卷五十
臣闻立天之道,曰阴与阳,立人之道,曰仁与义。
故称导之以德,齐之以礼。
夫礼所以安上治人,弘风训俗,经国家,利后嗣者也。
唐虞三代,咸必由之。
在乎有周,宪章尤备,因殷革夏,损益可知。
虽复经礼三百,曲礼三千,经文三百,威仪三千,其大归有五,即宗伯所掌典礼,吉为上,凶次之,宾次之,军次之,嘉为下也。
故祠祭不以礼,则不齐不庄,丧纪不以礼,则背死忘生者众,宾客不以礼,则朝觐失其仪,军旅不以礼,则致乱于师律,冠婚不以礼,则男女失其时,为国修身,于斯攸急。
洎周室大坏,王道既衰,官守斯文,日失其序,礼乐征伐,出自诸侯,小雅尽废,旧章缺矣。
是以韩宣适鲁,知周公之德,叔侯在晋,辨郊劳之仪。
战国从横,政教愈泯。
暴秦灭学,扫地无馀,汉氏郁兴,日不暇给,犹命叔孙于外野,方知帝王之为贵。
未叶纷纶,递有兴毁,或以武功锐志,或好黄老之言,礼义之式,于焉中止。
东京曹褒,南宫制述,集其散略,百有馀篇,虽写以尺简,而终阙平奏。
其后兵革相寻,异端互起,章句既沦,俎豆斯辍,方领矩步之容,事灭于旌鼓,兰台石室之文,用尽于帷盖
至乎晋初,爰定新礼,荀顗制之于前,挚虞删之于末。
既而中原丧乱,罕有所遗,江左草创,因循而已,厘革之风,是则未暇。
伏惟陛下,睿明启运,先天改物,拨乱惟武,经时以文,作乐在乎功成,制礼弘于业定,光启二学,皇枝等于贵游,辟兹五馆,草莱升以好爵,爰自受命,迄于告成,盛德形容备矣,天下能事毕矣,明明穆穆,无德而称焉。
至若玄符灵贶之祥,浮溟机(疑当作梯)山之赆,固亦日收左史,副在司存,今可得而略也。
是以命彼群才,搜甘泉之法,延兹硕学,阐曲台之仪,淄上淹中之儒,连踪继轨,负笈怀铅之彦,匪伊夕,谅以化穆三雍,人从五典,秩宗之教,勃焉以兴。
伏寻所定五礼,起齐永明三年太子步兵校尉伏曼容表求制一代礼乐,于时参议置新旧学士十人,止修五礼,咨禀卫将军丹阳王俭学士亦分住郡中,制作历年,犹未克就。
文宪薨殂,遗文散逸,后又以事付国子祭酒何胤,经涉九载,犹复未毕。
建武四年还东山,齐明帝敕委尚书令徐孝嗣,旧事本末,随在南第,永元中孝嗣于此遇祸,又多零落。
当时鸠敛所馀,权付尚书左丞蔡仲熊骁骑将军何佟之共掌其事。
时修礼局住在国子学中门外,东昏之代,频有军火,其所散失,又逾大半。
天监元年佟之启审省置之宜,敕使外详。
尚书参详,以天地初革,庶务权舆,宜俟隆平,徐议删撰,欲且省礼局,并还尚书仪曹
诏旨云:礼坏乐缺,故国异家殊,实宜以时修定,以为永准。
但顷之修撰,以情取人,不以学进;
其掌知者,以贵总一,不以稽古;
所以历年不就,有名无实。
此既经国所先,外可议其人,人定,便即撰次。
于是尚书仆射沈约参议,请五礼各置旧学士一人,人各自举学士二人相助抄撰,其中有疑者,依前石渠后汉白虎,随源以闻,请旨断决。
乃以旧学士右军记室参军明山宾掌吉礼,中军骑兵参军严植之掌凶礼,中军曹行参军太常丞贺旸掌宾礼,征虏记室参军陆琏掌军礼,右军参军司马褧掌嘉礼,尚书左丞何佟之总参其事。
佟之亡后,以镇北咨议参军伏暅代之,后又以严植之掌凶礼,寻迁官,以五经博士缪昭掌凶礼。
复以礼仪深广,记载残缺,宜须博论,共尽其致。
更使镇军将军丹阳沈约、太常卿张充及臣三人同参厥务。
臣又奉别敕总知其事。
末又使中书侍郎周舍、庾于陵二人复豫参知。
若有疑义,所掌学士当职先立议,通咨五礼旧学士及参知,各言同异,条牒启闻,决之制旨。
疑事既多,岁时又积,制旨裁断,其数不少,莫不网罗经诰,玉振金声,义贯幽微,理入神契,前儒所不释,后学所未闻。
凡诸奏决,皆载篇首,具列圣旨,为不刊之则,洪规盛范,冠绝百王,茂实英声,方垂千载,宁孝宣之能拟,岂孝章之足云?
五礼之职,事有繁简,及其列毕,不得同时。
嘉礼仪注以天监六年五月七日尚书,合十有二秩一百一十六卷五百三十六条。
宾礼仪注以天监六年五月二十日尚书,合十有七秩一百三十三卷五百四十五条。
军礼仪注以天监九年十月二十九日尚书,合十有八秩一百八十九卷二百四十条。
吉礼仪注以天监十一年十一月十日尚书,合二十有六秩二百二十四卷一千五条。
凶礼仪注以天监十一年十一月十七日尚书,合四十有七秩五百一十四卷五千六百九十三条。
大凡一百二十秩一千一百七十六卷八千一十九条。
又列副秘阁及五经典书各一通。
缮写校定,以普通五年二月始获洗(疑当作浇)毕。
窃以撰正履礼,历代罕就,皇明在运,厥功克成,周代三千,举其盈数,今之八千,随事附益,质文相变,故其数兼倍,犹如八卦之爻,因而重之,错综成六十四也。
昔文武二王,所以纲纪周室,君临天下,公旦脩之,以致太平龙凤之瑞,自斯厥后,甫备兹日。
孔子曰:其有继周,虽百代可知。
岂所谓齐功比美者欤!
臣以庸识,谬司其任,淹留历稔,允当斯责,兼勒成之初,未遑表上,实由才轻务广,思力不周,永言惭惕,无忘寤寐。
自今舆驾将亲六师,搜寻军礼,阅其条章,靡不该备,所谓郁郁文哉,焕乎洋溢,信可以悬诸日月,颁之天下者矣。
愚心喜抃,弥思陈述,兼前后联官,一时皆逝,臣虽幸存,耄已将及,虑皇世大典,遂阙腾奏,不任下情,辄具载撰修始末,并职掌人所成卷秩条目之数,谨拜表以闻(《梁书·徐勉传》,普通六年,又《南史》六十。)
议册四庙状 五代 · 刘煦
 出处:全唐文卷八百五十三
臣等据太常博士段禺议云。
夫宗庙之制。
历代为难。
须广按礼经。
旁求故实。
通古今之理为规式。
合天道人情为楷模。
伏缘礼有随时。
损益各异。
遂致议论多别。
礼出众途。
今总历代之宏规。
新朝之定制。
谨按尚书舜典曰。
正月上日
受终于文祖。
此是尧之庙也。
犹未载其数。
又按郊祀录云。
夏立五庙。
殷立六庙。
周立七庙。
汉初立祖宗庙郡国。
共计一百六十七所。
后汉光武中兴后别立六庙。
魏明帝初立亲庙四。
后重议。
上依周法立七庙。
晋武帝受禅。
初立六庙。
后却立七庙。
宋武帝初立六庙。
齐朝亦立六庙。
隋文帝受命。
初立亲庙四。
至大业元年
炀帝欲遵周法。
议立七庙。
次便禅命于唐。
武德元年六月四日
始立四庙于长安
贞观九年
命有司详议庙制。
遂立七庙。
后至开元十一年后。
创立九庙。
又按礼记丧服小记曰。
王者禘其祖之所自出。
以其祖配之。
而立四庙。
郑元注云。
高祖以下至祢。
四世即亲尽也。
更立始祖为不迁之庙。
共为五庙也。
又按礼记祭法及王制孔子家语春秋谷梁传。
并云天子七庙。
诸侯五庙。
大夫三庙。
士二庙。
此是降杀以两之义也。
又按尚书咸有一德曰。
七世之庙。
可以观德。
又按疑义云。
子立七庙或四庙。
盖有其义也。
如四庙者。
从祢至高祖已上亲尽。
故有四庙之礼。
七庙者。
缘自古圣王。
祖有功。
宗有德。
更立始祖。
即于四亲庙之外。
或祖功宗德。
不拘定数。
所以有五庙六庙或七庙九庙。
欲后代子孙观其功德。
故尚书云。
七世之庙。
可以观德矣。
又按周舍论云。
江左以来。
晋宋齐梁相承。
七庙矣。
等参详。
七庙四庙。
即并通其理。
伏缘宗庙事大。
不敢执以一理定之。
故简录七庙四庙二件之文。
俱得其宜。
他所论者。
并皆勿取。
请下三省集百官详议。
敕旨宜依者。
臣等今月八日。
尚书省集百官详议。
伏以将敷至化。
以达万方。
克致和平。
必先宗庙。
是以孝为教本。
所以宏爱敬。
而厚人伦。
礼乃民防。
盖欲辨尊卑而明法制。
故礼记王制云。
天子七庙。
诸侯五庙。
大夫三庙。
疏云。
周制之七庙者。
太祖文王下王之祧与亲庙四。
太祖后稷也。
殷六庙。
契及汤与二昭二穆。
则五庙。
太祖
禹与二昭二穆而已。
及周。
少不减五。
多不过七。
又云。
天子七庙。
皆据周也。
有其人则七。
无其人则五。
若诸侯庙制。
虽有其人。
则不过五。
此则天子诸侯七五之异名矣。
至于三代已后。
魏晋宋齐隋及唐初
六庙或四庙。
盖于建国之始。
不盈七庙之数也。
伏惟皇帝陛下大定寰区。
方兴教理。
既先自家型国。
固当率土咸宾。
今欲请高祖已下四亲庙。
其始祖一庙。
未敢轻议。
伏惟圣裁。
恐于讲德论功。
有失灵源茂绪
禀自中旨。
共谓得宜。
臣等幸列明庭。
获逢景运。
显奉如纶之命。
共详之仪。
虽竭讨寻。
惭非该博。
有愧上尘圣鉴。
实虑未协宸衷。
不免迂疏。
仍虞漏略。
改奏三夏 南梁 · 周舍
 出处:全梁文卷五十八
礼:「王入奏王夏」。
大祭祀与朝会,其用乐一也。
而汉制皇帝在庙,奏永至乐,朝会之日,别有皇夏,二乐有异,于礼为乖,宜除永至,还用皇夏。
又礼尸出入奏《肆夏》,宾入大门奏《肆夏》,则所设唯在人神,其与迎牲之乐,不可滥也。
宋季失礼,顿亏旧则,神入庙门,遂奏昭夏,乃以牲牢之乐,用接祖考之灵,斯皆前代之深疵,当今所宜改也(《隋书·音乐志》上,天监初周舍议以为。)
元会受玉议 南梁 · 周舍
 出处:全梁文卷五十八
案《周礼·冢宰》,大朝觐,赞玉币,尚书古之冢宰顷王者不亲抚玉,则不复须冢宰赞助。
尚书主客曹郎,既冢宰隶职。
今元日五等奠玉既竟,请以主客郎受,郑玄注《觐礼》云:「既受之后,出付玉人于外」。
汉时少府职主圭璧,请主客受玉,付少府(《隋书·礼仪志》四天监六年,诏元日受五等贽圭璧并量付所司,周舍云云,又见《通典》七十。)
金辂议 南梁 · 周舍
 出处:全梁文卷五十八
金辂为斋车,本不关于祭祀(《通典》六十四,天监七年,帝据周礼,玉辂以祀,金辂以宾,今祀乘金辂,诏下详议,周舍谓云云。)
衮服议 南梁 · 周舍
 出处:全梁文卷五十八
诏旨以王者衮服,宜画凤皇,以示差降。
按礼:有虞氏皇而祭,深衣而养老。
郑玄所言,皇则是画凤皇羽也,又按礼所称杂服,皆以衣定名,犹加衮冕,则是衮衣而冕,明有虞言皇者,是衣名,非冕明矣。
画凤之旨,事实灼然(《隋书·礼仪志》六,天监七年周舍议,制可,又见通典六十一。)